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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9日

修复neo模板的评论回复显示

使用neo的三栏模板有一阵子了,蛮喜欢其简洁的风格。不过最近发现博客页面上即使有评论的帖子也总显示“没有评论”。仔细看了一下neo模板代码并进行了一些简单的调试,结果发现blogger服务端评论种子返回的json格式有所改变。

问题知道了,解决方案也就有了:对neo.js的第128行做一个小改动,

改动前:
commentContent[i] = entry.content.$t;
改动后
commentContent[i] = entry.summary.$t;
9月14日

世界十大污染最严重的地方

今天在《科学美国人》上看到评选出的结果中,中国占了两位:山西临汾(煤),安徽田营(铅)。首页照片很恐怖,就不在这儿贴了。

原文见:World's Top 10 Most Polluted Places
9月13日

Moby - Extreme Ways

谍影重重2和3的片尾都有,但印象中第一集片尾好像不是这个,也许我记错了。不管怎么说,挺喜欢这首歌的。

Extreme ways are back again
Extreme places I didn’t know
I broke everything new again
Everything that I’d owned
I threw it out the windows, came along
Extreme ways I know move apart
The colors of my sea
Perfect color me

Extreme ways that that help me
Help me out at night
Extreme places I had gone
But never seen any light
Dirty basements, dirty noise
Dirty places coming through
Extreme worlds alone
Did you ever like it planned

I would stand in line for this
There’s always room in life for this

Oh baby, oh baby
Then it fell apart, fell apart
Oh baby, oh baby
Then it fell apart, it fell apart
Oh baby, oh baby
Then it fell apart, it fell apart
Oh baby, oh baby
Like it always does, always does

Extreme songs that told me
They helped me down every night
I didn’t have much to say
I didn’t get above the light
I closed my eyes and closed myself
And closed my world and never opened
Up to anything
That could get me along

I had to close down everything
I had to close down my mind
Too many things to cover me
Too much can make me blind
I’ve seen so much in so many places
So many heartaches, so many faces
So many dirty things
You couldn’t believe

I would stand in line for this
It’s always good in life for this

Oh baby, oh baby
Then it fell apart, fell apart
Oh baby, oh baby
Then it fell apart, it fell apart
Oh baby, oh baby
Then it fell apart, it fell apart
Oh baby, oh baby
Like it always does, always does
9月11日

士兵突击人物排序

除了三多外,士兵突击中的演员都是新面孔。虽然不是十分了解这些演员的背景,但这些新面孔把剧中的角色演绎的栩栩如生,让人怀疑他们是否曾有过军旅经验。看完整个剧集,我也给自己喜欢的角色也排个序吧:

班长

作为军人史班长不如三多、成才、伍六一等人优秀,但他的坚持他的无私他的温柔他的善良感动着他周围所有的人。

伍六一


一开始我对伍六一的顽固和不服输解释为出自军人的一种“变态的自尊心”,但伍六一的放弃令人动容,也同时赢得了人们的尊重。

成才

成才应该是剧中最现实的一个角色,优点和缺点都那么突出。成才的蜕变较之许三多而言更具有励志意义。

连长

虽然有搞小团体之嫌,但钢七连出来的兵从骨子里都有那么一种骄傲和自豪。当铁汉露出性情率真的一面时更显可爱。

袁朗

让人认识到有实力做本,嚣张也是一种魅力。剧集后段有些过于温情,走上班长的路子,略感遗憾。

三多

一开始并不太喜欢三多的木讷愚笨,更不喜欢看到那么多人为了帮他而牺牲了自己的利益。不过看到后来三多周围的人也逐渐在他的影响下的完成蜕变,变得更加完美,三多这个角色,即使永远只是一个士兵,也活出了他自身的意义。

吴哲

不知在小说里吴哲这个角色是不是有更多的着笔,在电视里总感觉刻画的不够。也没有看出他的口头禅“平常心平常心”对周围人过多的影响。

士兵突击人物刻画


图像

有容乃大

作为将门虎子的连长,率真、真情流露、有胆识、有才气,但早熟的人都比较晚熟,脾气大的人都比较急性——连长语录。连长以一种居高临下的姿态打量木木这个 白痴时,满是不屑和鄙夷。他在团里威营里横,曾经以为只要有本事就可以走遍天下。剔骨刀一样的训练被视作骄傲,达到一个无法企及的目标曾认为必须。我们不 否认,正是这些,成就了钢七连,塑造了钢铁的意志钢铁的汉。可当钢融了,铁化了时,坚持、高傲、信念、意志都变得没有了意义,没有了依托。
在连长最柔弱的时候,木木,给连长上了一课。信念不是说出来的,而是作出来的,哪怕钢七连只剩下了他们两个,甚至只有木木一个,也永远是屹立 不倒、永不言败、绝不放弃的钢七连。木木不会说,只会做——或者说,只会死脑筋地遵守曾经的一且,钢七连的一切!连长突然发现,这个人抱着的救命稻草不知 不觉间已变成了参天大树。疼痛并非没有意义,失败真的变成了胜利得亲娘!在品尝无助、绝望、伤心的滋味时,连长完成了自己的蜕变:有容乃大,容是别人!
所以,当死老A木木再一次打算放弃时,当面对钢七连的逃兵、叛逆成才时,他选择了宽容,选择了理解,选择了爱护。连长完成了自己人生旅途和军旅生涯中的最大的一次突击,从此,在他心中,永远保存着一个完整的、猛虎般的钢七连。

图像

坚持就意味着另一种放弃

身为军中之母的史今班长,无疑是最能触动人心深处最柔软的那根弦的人。他无私、仁厚、博爱、温柔,对木木柔情的呵护打动过如我一样无数人的心。正是这种无私的爱,让史今班长完成了它对自身的突击。
可以说,史今是一个近乎完美的人,完美得我们不敢奢望在现实生活中能够找到。为了塑造一个全新的木木,他只能留给我们一个流泪离去的背影,走得那 么荡气回肠,让人不忍侧目。其实,何止对木木,对561,它又何尝不是如此(561对木木说:你比我还象一堆扶不起来的烂泥巴——就这一句话,我们也许就 能明白,曾经的班长对561,和现在对木木又有什么区别,我们也就更能了解,当木木占据了班长所有的时间和友情时,561对木木的憎恨之情)可以想象,重 塑561,班长用了一年的时间坚持着,重塑木木,班长拼了一年的命,坚持着。可生活便是如此,人来了,人又走了。班长完成了它的军中之母的角色,塑造了一 个又一个钢铁的兵,他要谢幕了。他知道,这是他的必然命运,当他奉献自己时,一切都已经决定了。
不抛弃的精髓,被班长诠释的淋漓尽致,但在他坚持的同时,也就选择了放弃自己的军旅生涯,一种坚持就意味着另一种放弃,从这种意义上,班长完成了自己的突击。
我们祝福,我们相信,自我突击了的班长,走向的一定是一条康庄大道。而在他身后,他的精神、他的灵魂,在561、在木木、在三班、甚至在连长高城身上生根发芽,生生不息,万古长存。
图像

放弃其实就是另外一种坚持

561是典型的男子汉精神的代表,是不言放弃的楷模,纯爷们。即使他说,自己也曾是一堆扶不起来的烂泥巴,但呈现在我们面前的今天的561却有一副宁折不 弯的铮铮铁骨。他会为自己订立一个高远的目标,而后把自己扔过去。他没有傲人的天赋,有的只是坚持再坚持、努力再努力,永不放弃,永不服输。即使班长离 开,他也不会让自己的眼泪流出来,只会在心里默默的流血。可是,最终,他放弃了。
当561韧带拉断后,木木抗起了高自己一头的561,为的是不放弃自己的战友,班长的最好的朋友。而561,同样为了这个班长最不舍的人,为 了这个曾经恨之入骨、又不得不爱的人,拉出了求救弹,放弃了,这也学是他军旅生涯的第一次放弃,那么悲壮、那么无奈。同样,当连长为他谋到一个连队司务长 的位置时,为了自己的尊严,为了钢七连的尊严,为了不使自己的心灵也变的残缺,他击穿了装甲老虎,放弃了。那么倔强,那么不近人情。但恰恰因为放弃,他完 成了自己的突击。钢一般的汉子,终于明白,有时,放弃其实就是另外一种坚持。
我们应该相信,完成了突击的一条半腿的561,比某些四肢健全的人更加坚韧,他的脚步会更加强健,注定不会失败。
图像

无欲则刚

成才,最受争议的一个,也是最符合现实的一个——毫不掩饰的说,我无法做到班长的完美——奉献自己,成就别人——尤其当知道这一切会对自己产生致命影响 时,也无法做到561的拼命三郎,更无法做到连长的率真和气魄。也许,成才代表了很多人,虽然我们不喜欢——但我们不得不承认,那也许就是另一个自己。他 并非工于心计,也并非真正的油滑。只是太想得到、太想被承认、太要强。物极必反,走进了自己布置的棋局,走上了一条最窄的路,抛弃了钢七连,放弃了自己。 他茫然,愤然,无法坦然面对所遭受的一切。可也正是这一切,在他被袁朗打回原形后,才逐渐被认识,被反思,被珍惜。
痛定思痛的成才,不再怨天尤人、不再茫茫然不知所措,心变稳了,手也变稳了,不管是袁朗当众的责难还是严厉的苛责,他全部承受,不是逆来顺受,而是用不抛弃战友、不放弃自己完成对自己的救赎。无欲则刚,欲是自己。
放弃了太多太强的欲望,成才重塑自己,找到了被自己遗失的那些宝贵的枝枝蔓蔓,变成了刺向敌人咽喉的利剑,真正的枪王,无论从心智、还是能力上成为了第二个袁朗,他脚下的路会更长。
图像

我自横刀向天笑

袁朗也可以说是一个接近完美的成功塑造,但从一个个的细节,我们可以触摸到他内心的演变。袁朗的第一次出镜是在与木木的对决中,当时的袁朗、几次举枪都没 有打死木木,而是用近乎戏虐和嘲弄的眼神来完成它对木木精神攻击,可以说,此时的袁朗,确实是自命不凡的,尤其是在木木这个丑小鸭前。
但他随后就认识到了自己死的冤枉的实质,接受了爱挑刺、怀疑精神十足的吴哲,同样接受了木木的木木,甚至在和木木白热化的(被喷了一脸吐沫星 子)争论中完成了对心中思维定势的矫正,完成了从高高在上的帝王向平民(如三多和成才)的角色置换。对成才而言,败也袁朗,成也袁朗。
我自横刀向天笑,去留肝胆两昆仑。收起了自身哪怕一点点的瑕疵,驾驭了木木、成才、吴哲、齐桓这些性情各异、身怀绝技的能人、兵王,还有什么征服不了的?

他是整部剧中唯一一个从头得意到尾的主角,不管是精神上还是肉体上都是绝对的统治者。他的出场颇有点像武侠小说中的“惊艳一枪”,神秘得神龙见首不见尾, 然后以一流的技术一枪解决了尚在自以为是的成才,接着便和许三多狭路相逢。在这场两人的正面交锋中,他本来也应是绝对的胜者,可他却选择手下留情,放了许 三多一马。

他自己大概也没有想到自己会因为这个而折戟沉沙吧。所以在被俘虏后才会有点自我解嘲地笑着说:“我有点冤啊。”是的,他的确很冤,可我却 知道,他一定并没有后悔那时在峭壁上没有把许三多一脚踹下去。相反的,他却从一开始就对许三多有着不同寻常的欣赏和兴趣,堪称整部剧中许三多最大的“伯 乐”,让人不得不感叹他作为一名优秀军官的眼光和睿智。

后来,A大队的选拔开始了,他戴着墨镜、一身匪气地重新出现在我的视野中,飞扬跋扈得仿佛不是同一个人。可事实还远不止如此,A大队的特 训更是让人彻底崩溃。他开着宽敞的大汽车、舒服地听着音乐,懒懒地喝着茶水然后像训狗一样地不断用五花八门的项目折磨着那些从各个部队千辛万苦选拔过来的 军中精英。当然,他最擅长的还是用各种各样嚣张和不屑的语言刺激着这些“兵王”们最后的骄傲和尊严。

三多这样的傻孩子自然是迷惘了:之前那个和蔼可亲地找他谈心的首长哪里去了?于是他煞是认真地劝导着袁朗:“你不要这样对他们,我知道你 不是这样的人,你告诉他们,梦想在等着他们,生活是有意义的……”然后甚是欢快地露出上下两排大白牙,以一种无比纯洁的眼神仰望着袁朗,花儿都在他头顶上 开了。袁朗却只是静静地盯着他,直盯到他全身发毛,然后斩钉截铁来一句:“扣十分!理由:过于天真!!”真是让人笑喷。

可是镜头一转,他却又像个孩子一样在草地上爬动着,然后贼兮兮地蹭到三多眼前:“许三多,你玩不玩牌?”;他还会无比煽情感性地对大家说 着 “长相守长相守”;他也会情深款款地谈起自己那个彪悍的老婆,唇角眉梢都是笑意;他又在三多提出向他借钱时,毫不犹豫地答应“没问题”……
图像

笑看风云淡

可以说,士兵突击中,每个人都是一面旗帜,一座丰碑,合在一起,人性全部的光辉都在闪现,分开来看,几乎是无懈可击,白璧无瑕。但是这些完美的人物就是在这几近完美的前提下,进一步走向完美的。
吴哲,最初的印象是书生气——用袁朗的话就是娘娘腔。有条不紊、慢条斯理、不骄不躁。可就是这样一位天之骄子,在与木木、成才、袁朗这些地位、 身份迥异的人的相处中,锻炼出了自己的平常心。以平常心待人,待己。不冲动、不躁动,冷静机智。在与袁朗的对立中,不争辩、不矫情(虽然说,无论在天文、 地理、光电、游戏机等领域,其能力无人可匹敌)发挥出了不认输、不服输的潜能,一切凭本事说话。体味到了不抛弃、不放弃的真谛,完成了由文臣(军队里也有 文官)向文武全能的转化。走上了步兵的巅峰。非我不争,只是淡看风云。
观亭前花开花落,望天外云卷云舒。笑看风云,静观万物,心中有丘壑,汝能奈我何?
图像

放弃是一种美丽

马小帅是钢七连的第5000名士兵,在他的名字后面,钢七连画上了永远的句号。可以说,他在钢七连的出现和离场都很悲情。但是,这个稚气可爱的学员兵,钢七连历史上的的最后一名士兵,用他的坚持救赎了自己和连长。
看着被拆散了的钢七连,没有一个人不黯然神伤。连长如此,小帅也如此。所以,当老A进行体检时,连长大叫:我要营私舞弊——钢七连的兵活得不 易。连长是真性情的流露,连长是更加护犊子的连长。然而,被连长发现的马小帅,在连长放弃了曾经的原则要放他一马时,毅然决然地拉开了求救弹——别以为我 刚到钢七连,就不是钢七连的兵——他放弃了机会,放弃了走进老A的希望,选择了原则,选择了真实。却震撼了我们的心灵,震撼了连长,他选择了一种悲剧意义 的美,静静地在我们心头绽放。
从这个意义上讲,这种放弃救赎了连长和马小帅,这种放弃就是开在马小帅心中的那朵花,也成为了连长心头的一朵花,没有放弃,也许,两个人心头都会出现一把割不完的草。
图像


不抛弃、不放弃、有容无欲

木木太木了,木的不知有多少人要把它拉出去毙了。象一堆扶不起来的烂泥巴,他的突击是最彻底、反差最大的。原始的木木什么都抛弃,什么都放弃、既不能称为有容,也不能称为无欲。一句话:就是一推烂泥巴。
对自己的未来——抛弃,对自己的前途——放弃,容忍——实际上是麻木于别人的讥讽是为了自我保护,无欲做任何事是因为无能。
幸亏有了班长这位亲娘,舍己为人,奉献了自己,照亮了木木;有了561这位大哥,顶着处分,留住了木木;有了连长这位兄长和良医,关键时候,唤醒 了木木;有了袁朗这位干爹,必要时候救了木木。众志成城,木木终于成了兵王,完全蜕变成形,完成了心灵的洗礼。他的身上,印下了众人的印记,综合了多人的 精魂。
我们不能指望天资不高(只有记性好,情商太低)的木木能成为将、成为帅,叱咤风云,指挥若定,谈笑间灰飞烟灭,它只是一个兵,一个彻彻底底的兵。但他已完成了在他能力范围内的最大蜕变,军中的丑小鸭即将展翅。
不抛弃、不放弃成为他终身的信条。有容乃大,无欲则刚是他成功的阶梯。
9月10日

小谈南京彭宇撞人案

今天看到wfsun转的一篇文章,才知道这个事件。在网上搜索了一下,感觉舆论基本上是一边倒的站在彭宇这一方。坦白说,事实真相如何本人没看到,无法做出准确判断,只能不负责任的简单说说自己的看法吧:
  • 原、被告是否相撞?
从电子照片的证据上看,彭宇有可能是撞到老太(当然也有可能没撞到老太)。但由于笔录原件遗失,所长起初试图掩盖照片是老太儿子私自拍摄的(涉嫌作伪证?),无签名,无原告笔录等原因,电子笔录不应该作为证据。
至于判决书上种种“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来得出结论的方式,实在荒唐,令人气愤!
那么既然原告无法举证,应判无法认定原被告相撞不成立。
  • 陈二春是否在现场
虽然徐寿兰老太一口认定不认识陈二春,否认陈师傅曾出现在事发现场。但她和其如何解释陈师傅手机上的记录呢?如果记录属实的话,陈师傅的口供应被采纳。而且法庭应怀疑徐寿兰老太口供的真实性。
  • 被告应否承担原告损失
没读过法律,还不太理解“无过错情况下,根据公平责任合理分担损失”。按我的想法应该是如果有保险的话,应有保险公司承担损失。没有的话,自己承担损失。
  • 雷锋还敢不敢出门了?
从法律角度上看,似乎无法判定彭宇应该对此事负责。那么,如果彭宇真的没有撞到老太,而是好心帮忙又被老太冤枉的话,现实真是令人寒心啊




附:三审判决书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鼓民一初字第212号
  
  原告徐XX,女,汉族,1942年8月9日生,住本市XXX12号。
  
  委托代理人唐X,南京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X,男,汉族,1980年7月2日生,江苏XXX有限公司职工,住本市XXX2X3-1号。
  
  委托代理人李X,女,汉族,198X年8月8日生,住本市XXX19号。
  
  委托代理人高XX,江苏XXXXX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XX与被告彭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XX及其委托代理人唐宁,被告彭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舒、高式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XX诉称,2006年11月20日上午,原告在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等83路车。大约9点半左右,2辆83路公交车进站,原告准备乘坐后面的83路 公交车,在行至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被从车内冲下的被告撞倒,导致原告左股骨颈骨折,住院手术治疗。因原、被告未能在公交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达成调解协 议,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0460.7元、护理费4497元(住院期间护理费897元、出院后护理费3600元)、营养费 3000元、伙食费346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630元、残疾赔偿金71985.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鉴定费500元,共计人民币 136419.3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彭X辩称,被告当时是第一个下车的,在下车前,车内有人从后面碰了被告, 但下车后原、被告之间没有碰撞。被告发现原告摔倒后做好事对其进行帮扶,而非被告将其撞伤。原告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被告客观上也没有侵 犯原告的人身权利,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如果由于做好事而承担赔偿责任,则不利于弘扬社会正气。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 驳回。
  
  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20日上午,原告在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等候83路车,大约9时30分左右有2辆83路公 交车同时进站。原告准备乘坐后面的83路公交车,在行至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被告第一个从公交车后门下车,原告摔倒致伤,被告发现后将原告扶至旁边,在原 告的亲属到来后,被告便与原告亲属等人将原告送往医院治疗,原告后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并住院治疗,施行髋关节置换术,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 失。
  
  事故发生后,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接到报警后,依法对该起事故进行了处理并制作了讯问笔录。案件诉至 本院后,该起事故的承办民警到法院对事件的主要经过作了陈述并制作了谈话笔录,谈话的主要内容为:原、被告之间发生了碰撞。原告对该份谈话笔录不持异议。 被告认为谈话笔录是处理事故的民警对原、被告在事发当天和第二天所做询问笔录的转述,未与讯问笔录核对,真实性无法确定,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案件审理期间,处理事故的城中派出所提交了当时对被告所做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电子文档的属性显示其制作时间为 2006年11月21日,即事发后第二天。讯问笔录电子文档的主要内容为:彭X称其没有撞到徐XX;但其本人被徐XX撞到了。原告对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和 誊写材料不持异议,认为其内容明确了原、被告相撞的事实。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和誊写材料是复制品,没有原件可供核对,无法确定真实 性,且很多内容都不是被告所言;本案是民事案件,公安机关没有权利收集证据,该电子文档和誊写材料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被告申请证人陈二春出庭作证,证人陈二春证言主要内容:2006年11月20日其在21路公交车水西门车站等车,当时原告在其旁边等车,不久来了两辆 车,原告想乘后面那辆车,从其面前跑过去,原告当时手上拿了包和保温瓶;后来其看到原告倒在地上,被告去扶原告,其也跑过去帮忙;但其当时没有看到原告倒 地的那一瞬间,也没有看到原告摔倒的过程,其看到的时候原告已经倒在地上,被告已经在扶原告;当天下午,根据派出所通知其到派出所去做了笔录,是一个姓沈 的民警接待的。对于证人证言,原告持有异议,并表示事发当时是有第三人在场,但不是被告申请的出庭证人。被告认可证人的证言,认为证人证言应作为本案认定 事实的依据。
  
  另查明,在事发当天,被告曾给付原告二百多元钱,且此后一直未要求原告返还。关于被告给付原告钱款的原因,双方陈述不一:原告认为是先行垫付的赔偿款,被告认为是借款。
  
  审理中,对事故责任及原、被告是否发生碰撞的问题,双方也存在意见分歧。原告认为其是和第一个下车的被告碰撞倒地受伤的;被告认为其没有和原告发生碰撞,其搀扶原告是做好事。
  
  因原、被告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审理中,原告申请对其伤情的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南京鑫盾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徐XX损伤构成八级伤残。
  
  因双方意见不一,致本案调解无效。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住院记录、医疗费票据;被告申请的证人陈二春的当庭证言;城中派出所提交的对原告的询问笔录、对被告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本院委托鉴定的鉴定报告、本院谈话笔录以及本院开庭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于本案的基本事实,即2006年11月20日上午原告在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准备乘车过程中倒地受伤,原、被告 并无争议。但对于原告是否为被告撞倒致伤,双方意见不一。根据双方诉辩观点,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被告是否相撞;二、原告损失的具体数额; 三、被告应否承担原告的损失,对此分别评述如下:
  
  一、原、被告是否相撞。
  
  本院认定原告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理由如下:
  
   1、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还有绊倒或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但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原告绊倒或滑倒等 事实,被告也未对此提供反证证明,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应着重分析原告被撞倒之外力情形。人被外力撞倒后,一般首先会确定外力来源、辨认相撞之人,如果相 撞之人逃逸,作为被撞倒之人的第一反应是呼救并请人帮忙阻止。本案事发地点在人员较多的公交车站,是公共场所,事发时间在视线较好的上午,事故发生的过程 非常短促,故撞倒原告的人不可能轻易逃逸。根据被告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 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 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城中派出所对有关当事人进行讯问、调查,是处理治 安纠纷的基本方法,其在本案中提交的有关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锁链,应予采信。被告虽对此持有异议,但并未提供相反的证据,对其抗辩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城中派出所对原告的询问笔录、对被告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等相关证据,被告当时并不否认与原告发生相撞,只不过被告认为是原告撞了被告。综 合该证据内容并结合前述分析,可以认定原告是被撞倒后受伤,且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
  
  2、被告申请的证人陈二春的当庭证言,并 不能证明原告倒地的原因,当然也不能排除原告和被告相撞的可能性。因证人未能当庭提供身份证等证件证明其身份,本院未能当庭核实其真实身份,导致原告当庭 认为当时在场的第三人不是出庭的证人。证人庭后第二天提交了身份证以证明其证人的真实身份,本院对证人的身份予以确认,对原告当庭认为当时在场的第三人不 是出庭的证人的意见不予采纳。证人陈二春当庭陈述其本人当时没有看到原告摔倒的过程,其看到的只是原告已经倒地后的情形,所以其不能证明原告当时倒地的具 体原因,当然也就不能排除在该过程中原、被告相撞的可能性。
  
  3、从现有证据看,被告在本院庭审前及第一次庭审中均未提及其是见义勇为的情节,而是在二次庭审时方才陈述。如果真是见义勇为,在争议期间不可能不首先作为抗辩理由,陈述的时机不能令人信服。因此,对其自称是见义勇为的主张不予采信。
  
   4、被告在事发当天给付原告二百多元钱款且一直未要求原告返还。原、被告一致认可上述给付钱款的事实,但关于给付原因陈述不一:原告认为是先行垫付的赔 偿款,被告认为是借款。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原、被告素不认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即便如被告所称为借款,在有承担事故责任之虞时,也应请公交站台上无利害 关系的其他人证明,或者向原告亲属说明情况后索取借条(或说明)等书面材料。但是被告在本案中并未存在上述情况,而且在原告家属陪同前往医院的情况下,由 其借款给原告的可能性不大;而如果撞伤他人,则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先行垫付款项。被告证人证明原、被告双方到派出所处理本次事故,从该事实也可以推定出原 告当时即以为是被被告撞倒而非被他人撞倒,在此情况下被告予以借款更不可能。综合以上事实及分析,可以认定该款并非借款,而应为赔偿款。
  
  二、原告损失的范围和具体数额。
  
  1、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供的住院记录、伤残鉴定书等证据,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用均是治疗事故造成的有关疾病所必需,且有相应医疗票据加以证明,故原告主张医疗费40460.7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2、护理费。原告主张的护理费为4497元,包含住院期间护理费897元以及出院后护理费3600元。由于本案原告为六十多岁的老人,本次事故造成其左 股骨颈骨折且构成八级伤残,其受伤后到康复前确需护理,原告主张该4497元护理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3、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共计35天,原告主张该费用为63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另主张伙食费346元,并提供了住院记录和票据予以证明。由于该费用在住院伙食补助费范围内,该346元与上述6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的主张重复,故本院不予支持。
  
  4、鉴定费。原告主张伤残鉴定费为500元,有鉴定费发票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5、残疾赔偿金。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71985.6元。但根据原告病历及伤残鉴定报告,原告伤病为八级伤残,根据相关规定,该费用应依法确定为67603.2元【14084×(20-4)×30%】。
  
  6、营养费。结合原告伤情,本院酌定1000元。
  
  综上,原告各项损失合计为114690.9元。
  
  三、被告应否承担原告损失。
  
  根据前述分析,原告系在与被告相撞后受伤且产生了损失,原、被告对于该损失应否承担责任,应根据侵权法诸原则确定。
  
   本案中,原告赶车到达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和刚从该车第一个下车的被告瞬间相撞,发生事故。原告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被告相撞;同时,被告在下车过程 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故对本次事故双方均不具有过错。因此,本案应根据公平责任合理分担损失。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 损害均无过错,但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受害人的损害、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判 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予以补偿,由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根据本案案情,本院酌定被告补偿原告损失的40%较为适宜。
  
  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本次事故虽给原告的精神上造成了较大痛苦,因双方均无过错,故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彭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徐XX人民币45876.36元。
  
  被告彭X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90元、其他诉讼费980元,合计1870元由原告徐XX负担1170彭X负担700告已预交,故由被告在履行时一并将该款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XX
  
  代理审判员XXX
  
  代理审判员XX
  
  二○○七年九月三日
  
  见习书记员XX